(2017)晋088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平诉被申请人王承亮、高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王承亮,高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660号申请人:王平,男,1979年生,汉族,住河津市。被申请人:王承亮,男,1984年生,汉族,现住河津市。被申请人:高梦霞,女,汉族,31岁,汉族,现住河津市,系王承亮妻子。申请人王平诉被申请人王承亮、高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平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承亮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0000元。并提供其位于河津市某小区3#楼1单元二层东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承亮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0000元;将申请人王平位于河津市某小区3#楼1单元二层东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喜灵书 记 员 卫帅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