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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沃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剑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江西省沃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剑,杨慧仙,杨贞钩,黄志坚,吴园菊,杨仁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342号申请人: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工业园广园路。法定代表人:郑心一,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西省沃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永丰街道环城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周剑,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周剑,男,198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申请人:杨慧仙,女,198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申请人:杨贞钩,男,1954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申请人:黄志坚,男,1967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被申请人:吴园菊,女,1967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被申请人:杨仁麟,男,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申请人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沃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剑、杨慧仙、杨贞钩、黄志坚、吴园菊、杨仁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沃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剑、杨慧仙、杨贞钩、黄志坚、吴园菊、杨仁麟价值57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沃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剑、杨慧仙、杨贞钩、黄志坚、吴园菊、杨仁麟银行存款5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省沃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周剑、杨慧仙、杨贞钩、黄志坚、吴园菊、杨仁麟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正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