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7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侯春芬与茹小随、刘爱青、临汾尧信印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春芬,茹小随,刘爱青,临汾尧信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7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侯春芬,女,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茹小随,男,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爱青(系茹小随之妻),女,汉族。被执行人:临汾尧信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茹小随,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春芬与被执行人茹小随、刘爱青、临汾尧信印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茹小随、刘爱青、临汾尧信印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茹小随、刘爱青、临汾尧信印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65596元(其中本金2225000元、利息885742元、案件受理费29905元、执行费24949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