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4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晓福与吴塔布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福,吴塔布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055号原告:赵晓福,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吴塔布那,男,5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福与被告吴塔布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福撤回对被告吴塔布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