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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单长中、侯世容、宋选清、单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长中,侯世容,宋选清,单文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1232号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星,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单长中,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侯世容,女,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宋选清,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单文英,女,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单长中、侯世容、宋选清、单文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成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亚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