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洋与张幸、安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张幸,安亚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1民初847号原告:刘洋。被告:张幸。被告:安亚东。原告刘洋与被告张幸、安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幸、被告安亚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张幸、安亚东给付借款6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1日,张幸、安亚东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刘洋处借人民币6万元,承诺2015年11月21日给付,此款至今未给付。张幸、安亚东未答辩。刘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结合本案待证事实,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张幸、安亚东于2015年10月21日在刘洋处借款6万元,二人为刘洋出具借据,约定2015年11月21日还款,此款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刘洋提供的借据能够证明其与张幸、安亚东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故刘洋要求二人偿还借款6万元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张幸、安亚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刘洋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张幸、安亚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员 孙国利审 判 员 潘 博人民陪审员 陈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书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