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贾学政、顾良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学政,顾良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367号申请人贾学政,男,汉族,住黑龙江省。被申请人顾良宵,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贾学政与被申请人顾良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顾良宵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李哥庄镇聚福路1号水岸绿城小区3号楼2单元301户房产一处(胶房地权市字第号),保全价值66000元。担保人贾学政以现金165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78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顾良宵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李哥庄镇聚福路1号水岸绿城小区3号楼2单元301户房产一处(胶房地权市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