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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陕西哇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祖辉、第三人邓勇、吕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哇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祖辉,邓勇,吕莉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175号原告:陕西哇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西何家村路15号西荷花园4号楼2901室。法定代表人:邓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铁海强,男,陕西哇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住西安市灞桥区洪庆二街坊17楼3门15号。被告:祖辉,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麻建春,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丹丹,陕西玄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邓勇,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吕莉,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哇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祖辉、第三人邓勇、吕莉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哇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哇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哇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7元减半收取4473.5元由原告陕西哇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绍清审 判 员  杜 飞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雨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