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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行申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沈健行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拆迁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健行,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北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行申7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健行,男,195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洪海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顾金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任。原审第三人:上海北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阮兴祥,上海北航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沈健行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静安房管局。原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在上海市原静安区、原闸北区合并中被撤销,并入静安房管局。原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原闸北房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北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航公司)拆迁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行终2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健行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是本市长安路XXX号后楼(以下简称涉案被拆房屋)的承租人。2010年4月起,申请人把涉案被拆房屋出租给他人,然后用租金在外地租房居住,申请人一家实际间接居住在涉案被拆房屋。2014年3月6日,申请人接受拆迁人北航公司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上海振沪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沪公司)的要约,要约包含了涉案被拆房屋的评估补偿价、各类奖励补贴以及居住困难户人均保障补贴标准等内容,但振沪公司没有按照要约与申请人签订并履行协议。其原因在于振沪公司坚持把申请人的妹妹沈霞瑛作为拆迁补偿安置对象,而这是没有道理的。沈霞瑛没有在涉案被拆房屋居住,若要安置也应当由振沪公司自行另行安置。申请人认为其与北航公司已经达成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后产生的合同纠纷不属于被申请人裁决的范围,故涉案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原审判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闸北房管局具有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职权。本案中,沈健行与北航公司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未达成协议,在此情形下原闸北房管局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沈健行认为已与拆迁实施单位振沪公司达成了协议,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事实上,双方一直因为沈健行收养子女虞紫涵、马可越及沈霞瑛的补偿安置等问题而没有能够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沈健行与虞紫涵、马可越建立收养关系均发生在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后,且虞紫涵、马可越未实际居住在涉案被拆房屋内,沈健行主张将两收养子女计入住房保障托底对象,依据不足,被申请人未将虞紫涵、马可越计入住房保障托底对象,不违反法律及基地政策规定。因为沈霞瑛的户口在涉案被拆房屋内,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将沈霞瑛作为安置对象并无不当,沈健行认为应另行安置没有依据。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涉案复议决定,该复议程序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综上,沈健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健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田文才审判员  方 遴审判员  邓永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