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厉娜、朱宝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厉娜,朱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22执622号申请执行人:马厉娜,女。被执行人:朱宝亮,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厉娜被执行人朱宝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3月18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到庭履行330000元,剩余部分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德审 判 员 宋金波人民审判员 王冠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