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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韩勇、苏同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勇,苏同阳,芦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393号申请执行人:韩勇,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苏同阳,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芦玉红,女,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韩勇与苏同阳、芦玉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韩勇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苏同阳、芦玉红位于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杜庄村的房产及猪舍。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