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终4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胡华义、张中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华义,张中勤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44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华义,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娄义柳,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中勤,女,汉族,1972年6月16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上诉人胡华义因与被上诉人张中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2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2016)黔0322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胡华义向本院申请退还。审 判 长 田 滔审 判 员 令狐荣强代理审判员 陈 文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艳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