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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胡兵、李艳娟与被告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兵,李艳娟,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1150号原告:胡兵,男,系死者胡瀚瑞父亲。原告:李艳娟,女,系死者胡瀚瑞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克勤,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黄仁彬。委托代理人邓旸,男,系该院医务部主任。原告胡兵、李艳娟与被告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胡兵、李艳娟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兵、李艳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兵、李艳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0424元,经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卢晓淼审 判 员  李婧铱代理审判员  朱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惠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