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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执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国峰与李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峰,李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02执1670号申请执行人:王国峰,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李洋,男,198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王国峰与李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洋名下有皖S**号中联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洋所有的皖S**号中联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或作抵付处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