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9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99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赵诗杰,女,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熊廷弼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51991********。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昌宏,男,1966年01月24日,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特别代理。被申请人:江飞,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人赵诗杰诉被申请人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鄂0115民初2991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飞的银行存款、工资收入人民币220000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1年;查封申请人赵诗杰座落于武汉市江夏��纸坊街齐心村齐心新社区第8号楼1单元15层1504号(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夏081113985)商品房一套,查封期限为2年。申请人赵诗杰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满足解除保全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飞的银行存款、工资收入人民币220000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赵诗杰座落于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齐心村齐心新社区第8号楼1单元15层1504号(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夏081113985)商品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应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