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5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奇波与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奇波,王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977号原告:林奇波,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祥,男,199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林奇波为与被告王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王祥立即归还原告林奇波借款10000元(庭审时变更为8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尚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奇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5月15日,被告王祥由陈鹏(案外人)担保向原告林奇波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10000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交付了借款8000元。借款后,被告王祥至今未归还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奇波借款8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8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7年5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尚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