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赖国华、黄承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国华,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黄承连,女,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赖国华与黄承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赖国华在按比例领取案件款8020.1元后,尚未执结的款项为51961.9元。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赖国华于2017年8月17日同意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481民初4342号案件的执行(恢复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从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兴 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