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夏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0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101-3室。法定代表人:巫自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菊明,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夏菊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该房产暂难以处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 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