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许会权、邱秀芳、李凤英、倪念明、陈英、倪念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许会权,邱秀芳,李凤英,倪念明,陈英,倪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3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被执行人:许会权。被执行人:邱秀芳。被执行人:李凤英。被执行人:倪念明。被执行人:陈英。被执行人:倪念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2060号民事调解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许会权、邱秀芳、李凤英、倪念明、陈英、倪念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依法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兰 勇审判员 周 权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晓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