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玉成与徐长锋、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成,徐长锋,李丽,代新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3271号原告刘玉成,男,汉族,1950年7月2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徐长锋,男,住正阳县,光明大厦。被告李丽,女,住正阳县。被告代新丽,女,住正阳县。原告刘玉成诉三被告徐长锋、代新丽、李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耀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6年10月9日,三被告承包政府工业区的市政工程,购买原告路面砖,共计欠款104000元,三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找三被告追要,三被告以无钱为由,拖延还款,为此,特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在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代新丽的地址,无法查找被告代新丽的下落,经审查被告代新丽与原告提供欠条上的代新灵不是同一主体,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玉成的起诉。诉讼费119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耀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俊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