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6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拓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6490号原告:张某被告: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