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2722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吕兴海诉黑龙江XX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任景新、张宪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兴海,黑龙江省XX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任景新,张宪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2722民初84号原告:吕兴海,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满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慧,黑龙江明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XX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塔河县塔河镇塔南街。法定代表人:于洪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功,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景新,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宪功,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鹰,黑龙江洪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兴海与被告黑龙江省XX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任景新、张宪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吕兴海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黑龙江省XX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任景新、张宪功的起诉,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兴海撤诉。案件受理费2003.00元,减半收取计1001.50元,由吕兴海负担。审 判 长 李树春审 判 员 邢继铭人民陪审员 杨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