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阴执字第000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保华与张木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保华,张木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阴执字第00076-3号申请执行人杨保华,男,汉族,1965年1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木旺,男,汉族,1953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保华与张木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经营的华阴市树玉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所有、使用的位于华阴市岳庙办曲城村南土地房产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了查封。本院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木旺名下的土地进行了轮候查封,对其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执行中,本院组织双方多次进行执行和解,但未能实现。2016年3月16日又对被执行人张木旺采取了拘留措施。现被执行人张木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刘江龙审判员 崔蕊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