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新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新高,卢翠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469号申请执行人: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穿山东路11号樱特来庄园H栋。法定代表人:邬文康被执行人:李新高,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卢翠连,女,196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新高、卢翠连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桂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叠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丘 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