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岛支行与应连杰、许丽、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岛支行,应连杰,许丽,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岛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海滨中路-5-5-118号。被执行人应连杰,男,汉族,现住址不祥。被执行人许丽,女,汉族,现住址不祥。被执行人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岛支行与被执行人应连杰、许丽、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0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246027.2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80元,保全费1820元,公告费560,执行费,379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鲁1002执683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应连杰名下位于金海滩花园B-1号504室房产。2017年2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应连杰、许丽、山东凯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8月21日对被执行人应连杰、许丽限制高消费。因被查封的房产处于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查询车辆管理所、银行、证券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