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3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牛聪敏与淮北市恒辉物流有限公司、费春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聪敏,淮北市恒辉物流有限公司,费春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3806号原告:牛聪敏,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德宣,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淮北市恒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费春阳,经理。被告:费春阳,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聪敏与被告淮北市恒辉物流有限公司、费春阳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牛聪敏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牛聪敏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聪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牛聪敏负担。审 判 长 王 平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人民陪审员 关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梦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