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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恢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梁天虎与杨青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天虎,杨青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663号申请执行人:梁天虎,男,195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杨青常,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民终145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梁天虎申请执行杨青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1执恢6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东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