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4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舒建三、邓苗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建三,邓苗苗,易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363号申请执行人:舒建三,男,汉族,1955年7月7日生。被执行人:邓苗苗,女,汉族,1991年6月17日生。被执行人:易洪,男,汉族,1955年10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建三与被执行人邓苗苗、易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4执36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万晶晶代理审判员  刘官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