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继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继鹏,王秀梅,汪文雨,李继秀,李荣堂,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清市古楼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理事长。被执行人李继鹏,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秀梅,女,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汪文雨,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继秀,女,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荣堂,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磊,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继鹏、王秀梅、汪文雨、李继秀、李荣堂、张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要求撤回对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于建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继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