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漳州市信建贸易公司与陈兰玉、郑嘉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信建贸易公司,陈兰玉,郑嘉澎,郑满堂,陈旧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5536号原告:漳州市信建贸易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许子东,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添,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兰玉,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郑嘉澎,男,200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郑满堂,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告:陈旧镇,女,195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漳州市信建贸易公司与被告陈兰玉、被告郑嘉澎、被告郑满堂、被告陈旧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州市信建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信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华、郑顺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兰玉、被告郑嘉澎、被告郑满堂、被告陈旧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信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兰玉偿还原告货款14664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郑嘉澎、郑满堂、陈旧镇在各自所继承遗产范围内就146640元及利息与陈兰玉对原告负共同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陈兰玉系郑自强的配偶,郑嘉澎系郑自强的儿子,郑满堂、陈旧镇系郑自强的父母。2012年至2016年期间,郑自强多次向原告购买腻子粉等装修材料。2016年1月26日,郑自强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4664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后经原告多次催讨,郑自强始终未偿还所欠货款。因郑自强已经死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陈兰玉作为郑自强的配偶,对于郑自强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理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郑嘉澎、郑满堂、陈旧镇作为郑自强的继承人,理应在各自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就郑自强的该笔债务对原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郑嘉澎、郑满堂、陈旧镇通过陈立志(自称系郑满堂、陈旧镇的女婿)邮寄书面答辩状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2016年8月,郑自强突发疾病,后多方医治无效逝世,为治病家人四处举债,且郑自强去世后并未留下任何财产,所以不应承担本案的偿还责任。2、郑自强生前并没有与原告有业务往来,而是向许小强购买腻子粉,许小强是否为原告的员工,这点不清楚。信建公司举证的《欠条》是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欠款人郑自强的签名没有指模,也没有记载郑自强的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所以无法确认该《欠条》中的郑自强与其亲属郑自强是否同一人。《欠条》中对于管辖的相关约定是信建公司的单方面意思,并不是欠款人郑自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不应由芗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3、《欠条》中备注部分“本人承诺2016年春节前最低还款贰万元正,若有多余还叁万元。”可见,本案的欠款人郑自强至少已经偿还欠款30000元以上。郑自强已经死亡,即使有还款凭证也无处搜集寻找。信建公司作为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其起诉仅提供一张《欠条》,没有提供任何原始凭证、结算单据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等证据佐证,不能成立。陈兰玉未答辩。针对郑嘉澎、郑满堂、陈旧镇的辩称,信建公司陈述:1、郑嘉澎、郑满堂、陈旧镇称因郑自强治病支出,现没有偿还能力,但未举证证明。2、许小强是信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儿子,也是公司的业务员,实际上与郑自强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是信建公司,这点也证明了郑自强与信建公司之间存在的买卖合同关系。3、《欠条》是经郑自强亲笔签名确认的,虽然没有按指模,但不影响其效力。4、该份《欠条》反映了信建公司与郑自强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无需另外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在郑嘉澎、郑满堂、陈旧镇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该份欠条合法有效。5、本案的起诉并非根据《欠条》约定,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受理。6、郑嘉澎、郑满堂、陈旧镇主张本案存在已经部分还款的可能,但也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支持,该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籍登记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各一份。陈兰玉、郑嘉澎、郑满堂、陈旧镇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对证据作出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争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郑满堂与陈旧镇系夫妻关系,亦是郑自强的父母。郑自强与陈兰玉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郑嘉澎。郑自强因病去世,于2017年4月12日进行死亡注销登记。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本案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原告提供《欠条》一份,内载明“兹欠漳州信建贸易公司现金人民币计壹拾肆万陆仟陆佰肆拾壹元整(小写146640.00元)。欠款人:郑自强,2016年1月6日。”用以证明郑自强所欠货款146640元。郑满堂、陈旧镇、郑嘉澎辩称无法核实《欠条》中“郑自强”的签名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核实该欠款人“郑自强”是否就是其亲属郑自强,《欠条》为信建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且未提供任何原始凭证、结算单据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等证据佐证,郑自强生前向许小强购买腻子粉,并未与信建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就此,信建公司提供《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一份,用以证明郑满堂、陈旧镇、郑嘉澎所称的许小强是信建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子冬的儿子,也是公司的业务员,实际与郑自强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是信建公司。本院认为,信建公司提供的《欠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与郑满堂、陈旧镇、郑嘉澎的辩称可以相互印证,故信建公司与郑自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存在。郑满堂、陈旧镇、郑嘉澎对《欠条》中郑自强签名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提出鉴定申请,也未提供证据反驳,故本院不予采纳。2、本案所欠货款金额。信建公司举证的《欠条》中载明所欠金额为146640元。郑满堂、陈旧镇、郑嘉澎辩称,在《欠条》备注部分“本人承诺2016年春节前最低还款贰万元正,若有多余还叁万元。”可见,本案的欠款人郑自强至少已经偿还欠款30000元以上。郑自强已经死亡,即使有还款凭证也无处搜集寻找。本院认为,郑满堂、陈旧镇、郑嘉澎辩称本案具有已经偿还部分款项的可能,对该主张其负有举证责任,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所以,本案郑自强所欠货款应为146640元。3、本案被告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郑满堂、陈旧镇、郑嘉澎辩称其并未继承郑自强所留下的任何遗产,故无需承担还款责任。而陈兰玉未做答辩。本院认为,郑满堂、陈旧镇、郑嘉澎对其主张未举证证明,故依法认定应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所欠货款发生于陈兰玉与郑自强的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郑自强已死亡,陈兰玉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管辖问题。郑满堂、陈旧镇、郑嘉澎辩称《欠条》中的管辖约定是信建公司预先制作好的,是单方意思表示,并未得到郑自强的认可。但在《欠条》中可见欠款人郑自强签名旁即是管辖法院的约定条款,其在签字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管辖法院约定条款的认可,该管辖协议合法有效,故本案依法应由我院受理。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信建公司与郑自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在郑自强去世之后,其所欠货款应由其配偶陈兰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其继承人郑满堂、陈旧镇、郑嘉澎也应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该还款责任。信建公司该部分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予以驳回。郑满堂、陈旧镇、郑嘉澎、陈兰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兰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漳州信建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6640元,并从2017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二、被告郑满堂、被告陈旧镇、被告郑嘉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漳州信建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6640元,并从2017年6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三、驳回原告漳州市信建贸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33元,减半收取计1617元,由被告陈兰玉、被告郑满堂、被告陈旧镇、被告郑嘉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陈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雅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四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