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尚永启与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商丘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永启,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商丘市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651号之一原告尚永启,男,汉族,1970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商丘市凯旋南路***号。被告商丘市中医院,住所地:商丘市团结路**号。原告尚永启与被告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商丘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尚永启诉称:原告因肠炎先后在两被告处住院手术治疗,因二被告手术失误,××反而加重原告的病情且致伤口至今仍未愈合,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经索赔无果,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5000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商丘市中医院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由于尚永启撤销了对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诉讼请求,因此请求法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均在梁园区法院管辖范围内,应由梁园区法院依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商丘市中医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尚永启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月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