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刑更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永平减刑结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永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刑更第117号罪犯刘永平,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岚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小店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日作出(2013)并刑终字第184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对其量刑部分,以被告人刘永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8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刘永平在服刑改造期间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永平在服刑改造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入监以来,2014年9月、2015年2月、9月、2016年8月、12月、2017年4月共获监狱表扬六次。另查明,2015年10月30日因该犯企图上吊自杀给予警告处罚一次。2017年6月2日,罪犯刘永平家属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罪犯考核登记台帐、罪犯考核情况一览表、鼓励奖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考核积分使用认定审批表、2017年度计分考核罪犯登记台帐、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永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财产刑执行情况等,酌情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永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9月9日起至2028年2月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不变(已缴纳三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光英审判员 李 月审判员 李侯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