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池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池德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48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负责人:陈青锋,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锡明,福建鼎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德明,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告池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苏燕人民陪审员 施红人民陪审员 左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虞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