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10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君良与张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君良,张红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813号之一原告:郑君良,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张红云,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君良与被告张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君良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君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0元,减半收取517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8195元,由原告郑君良负担。���判员江俊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永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