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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10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君良与张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君良,张红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10813号之一原告:郑君良,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张红云,女,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君良与被告张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君良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君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0元,减半收取517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8195元,由原告郑君良负担。���判员江俊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永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