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刑更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宋吉旭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吉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1105号罪犯宋吉旭,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1)西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吉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2万元(已缴纳),2014年1月减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8月减刑十一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七年。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宋吉旭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吴伟先、邢树森,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涌波、吴佩帅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宋吉旭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有罪犯宋吉旭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宋吉旭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报请机关山东省北墅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吉旭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军玲审判员  蒲娜娜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坤书记员  司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