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02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194号原告: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金城路56、58号嘉豪园D幢首层101房。法定代表人:凌斌。被告:陈华,男,1960年3月9日出生,住湛江市。原告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陈华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湛江市嘉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龙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