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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琅与邵东县流光湖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琅,邵东县流光湖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678号原告李琅,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农民,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罗庆祺,邵东县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东县流光湖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流光岭镇流市村。法定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镜宇,邵东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琅与被告邵东县流光湖生态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受理后,原告李琅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意愿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琅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琅负担。审 判 员  谢军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沙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