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23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黄鸣与程建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鸣,程建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2391-1号原告:黄鸣,男,汉族,高州市人,个体户,住高州市。被告:程建冲,男,汉族,高州市人,职工,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鸣诉被告程建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鸣于2017年8月18日以被告已偿还债务给原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鸣自行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合计334元,由原告黄鸣负担。审判员 梁 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惠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