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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春青、张英恩与张学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青,张英恩,张学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6执249号申请执行人:王春青,男,汉族,住平原县。申请执行人:张英恩,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张学印,男,汉族,户籍平原县,现住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春青、张英恩与被执行人张学印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张学印现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学印在中国工商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600元的冻结。审判员 周 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白华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