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3执2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思雄、陈瑞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思雄,陈瑞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3执2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思雄,男,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陈瑞裕,男,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思雄与被执行人陈瑞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又通过传统查询的方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3000元和本院依法扣划其存款2100元外,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扣除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实现4900元,尚有15122元未得到实现。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反馈,并征询其意见时,其明确表示未能提供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朝良审 判 员 黄本儒人民陪审员 林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