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正牙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308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正牙,男,1966年1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现住广东省普宁市。困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正牙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正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正牙驾驶赣K×××××号牌货车沿238省道从普宁市往五华县安流镇方向行驶,当晚23时48分,当途经五华县棉洋镇荣兴饭店门口路段时,不慎碰撞到行人曾某,造成曾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正牙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认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黄正牙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正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归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正牙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并负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究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黄正牙有自首情节,且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方赔偿损失,获得被害方谅解,被害方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正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晓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予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