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26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英文与吴海平、吴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文,吴海平,吴苏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2610-2号原告:李英文,男,193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代理人:吴俊,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平,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吴苏娟,女,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李英文诉被告吴海平、吴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英文以原、被告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2元,保全费2270元,共计5802元,由原告李英文负担。审 判 员 金全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徐晓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