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波与夏洪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夏洪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2203号原告张波,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洪奇,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孙熙棋,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夏洪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张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退回原告250元。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凤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