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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波与夏洪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夏洪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2203号原告张波,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经守义,吉林北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洪奇,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孙熙棋,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夏洪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张波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退回原告250元。审判员  杨占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凤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