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申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保东与赵福印退货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保东,赵福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申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保东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福印再审申请人胡保东因与被申请人赵福印退货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民终字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申请人承担退货责任缺乏依据;该退货协议并非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仅仅依据协议书证人郝鹏证词不能作为确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的唯一凭证。请求撤销本院(2017)陕06民终字72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审查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伙栽植油松树苗的事实,双方签订的退货协议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依据协议支付款项之理由成立,申请人再审申请称双方退货协议是在欺诈、胁迫下签订的,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属实,适用法律正确,应于维持。综上,再审申请人胡保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胡保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王 欣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瑞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