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催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催330号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法定代表人:朱毅。委托代理人:张珠胜,男,199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系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的职员。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号码:314000512xxxxxxx、金额:6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浙江夏王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顾玮琦审判员 何杰才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卢海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