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齐鸣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鸣,女,195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大安市教育局科员,现住大安市。于2000年8月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17年4月16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经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27日由大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鸣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审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亚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齐鸣在大安市人民路老一中家属楼内张贴“法轮功”宣传品,在张贴18张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在其携带的兜子内搜缴法轮功《信仰无罪》宣传单44份,并在其居住的位于大安市大赉乡家属楼的家中查获尚未传播的各类法轮功非法宣传单256份;印有宣传“法轮功”内容的五元人民币119张、十元人民币26张、二十元人民币86张、一元人民币449张及其他有法轮功内容的物品。有在被告人齐鸣家中收缴自动拨打的用于传播法轮功的白色Q201T中兴手机1部、黑色U817中兴手机1部。经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两部手机进行鉴定:获取到自动拨打及播放语音记录563条。公诉机关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和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鸣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鸣在庭审中供认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齐鸣在吉林省大安市人民路老一中家属楼内张贴“法轮功”宣传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在其携带的兜子内搜缴法轮功《信仰无罪》宣传单44份;在齐鸣家中查获尚未传播的各类法轮功非法宣传单256份;印有宣传“法轮功”内容的五元人民币119张、十元人民币26张、二十元人民币86张、一元人民币449张。在齐鸣家中收缴能自动拨打、传播法轮功的白色Q201T中兴手机1部、黑色U817中兴手机1部,从中获取到自动拨打及播放语音记录563条。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各类“法轮功”宣传品及宣传“法轮功”用的手机。(二)书证。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强制措施材料。3、大安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笔录。5、视频资料。6、被告人齐鸣出具的悔过书。7、被告人齐鸣劳动教养决定书。8、被告人齐鸣户籍信息。(三)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证言。2017年4月15日晚上8时左右,我下楼发现有“法轮功”宣传单,我发现从三单元出来一名中年女子走进二单元,我觉得她形迹可疑,就跟她进了二单元发现该女子正在张贴“法轮功”宣传单,她发现我就把传单塞到包里往外走,我把楼门关上,怕她跑。她劝我放她走,不然容易遭到报应。我确定是该女子张贴“法轮功”宣传品,我就报警了。2、证人李某证言。齐鸣和我系夫妻关系,取缔法轮功前几个月她就开始练习法轮功了,法轮功取缔后我就不让她练习了,她不听,现在一直信,家人都劝不了她。我们现在是分居状态。我家的法轮功宣传品是齐鸣持有,什么人给她的我不清楚。多年前她去北京护法被劳动教养九个月。(四)被告人齐鸣的供述。2016年王雪梅帮我买了两部手机,我用这两部手机拨打语音电话传播法轮功真相。我一共买了20张卡,第一次买10张,能打2500分钟,第二次又买10张卡,能打4000分钟。我那些印有宣传法轮功的钱是我在王雪梅那里换来的,一共就换了3500块钱,我花了400多块钱,剩下的都让公安机关扣押了。我那些法轮功宣传品都是王雪梅给我的,A4纸打出来的宣传品是我在明慧网上下载制作打印出来的。我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电脑、打印机是李艳清帮我买的,并教我怎么使用,我使用三年左右了。被告人齐鸣的其他供述与以上供述主要内容基本相同。(五)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即京通法鉴(2017)电检字第386号。本院认为:被告人齐鸣利用手机给500余人发送“法轮功”非法信息,进行“法轮功”宣传活动;在其身上查获“法轮功”《信仰无罪》传单44份;在其家中收缴“法轮功”各类传单256份,以及印有“法轮功”内容的不同面值人民币共计680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齐鸣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十项、第十一项第一目、第十二项第二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鸣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二、被告人齐鸣持有的“法轮功”宣传品及制作宣传品的设备予以没收(没收物品附后),因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附没收物品清单:惠普电脑1台、彩色打印机1台、中兴手机白色、黑色各1部、法轮功光盘52张、九评光盘4张、法轮功宣传单256份、信仰无罪宣传单44张、各类法轮功书78本、李洪志像1个、(MP3)1个、电子书1本、移动硬盘1个、自封袋17个、五元人民币119张、十元人民币26张、二十元人民币86张、一元人民币449张。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夏艳娣审判员 张桂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