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6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姚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姚其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731号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古墩路***号金桂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建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姚其,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余姚市。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4.50元,由原告浙江绿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东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君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