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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3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汪爱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汪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97087555W。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理智,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汪爱珍,女,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6072号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爱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钱债权为代偿款38524.29元及违约金12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等进行了查询,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汪爱珍名下位于厦门市联合·博学园A3地块11#楼11跃12层01单元、联合·博学园A3地块地下室-1层人防40号及49号车库。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玮审 判 员  黄明辉审 判 员  陈晓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董家威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