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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5民初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与胡澄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胡澄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5民初742号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中仑巷78弄67号。法定代表人:梁彩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尤利燕,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职工。被告:胡澄埃,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与被告胡澄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以已与被告胡澄埃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颜宇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