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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叶南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南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02刑初252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南星,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于南平市延平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0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于2016年5月20日被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延平大队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元。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19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31日被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南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婕、被告人叶南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0日中午,被告人叶南星在南平市延平区来舟镇来舟铁路职工宿舍楼6栋207室租住房内饮喝XX山米烧后在屋内休息。当日17时许,叶南星又饮喝了啤酒。当晚19时许,叶南星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从延平区来舟镇其租住处出发,沿316国道往延平区王台镇其家方向行驶,途经来舟镇来舟大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值为145mg/100ml。随后民警将叶南星带至延平区王台镇卫生院由医护人员采集血样。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叶南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南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叶南星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现场指认照片、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提取照片、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叶南星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本院(88)南法刑字第07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南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南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具有盗窃犯罪前科,且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上述量刑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南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素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欢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PAGE 更多数据: